(✪‿✪)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Q&A
Q46: 《台灣關係法》最前面就寫了美國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了,所以要叫美國趕走中華民國才對啊!
A46:
《台灣關係法》並沒有「『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權存在於台灣是一個事實,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否定這個現實存在的狀態。
這就要從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開始說起,1954.12.3美國與中國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中國主權國家代表政府當時的ROC來簽訂的。
1952.4.28生效舊金山和約 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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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至於要美國趕走中國流亡政權幹嘛呢?
中華民國政權還有另一個身份就是代表盟軍代管台澎的「代管機構執行者」,我們反而要利用這點,讓台澎人民知道正確的方向,才能形成公民壓力促使台灣治理當局「終止代管」,台澎人民依國際法法理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才會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才能在國際上被承認是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依法理建國三步驟來: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840390696053988/?type=3
凝聚自決共識(邊緣化KMT及統派;宣傳國際法法理建國論述)→台灣治理當局總統及國會完全執政(投票選出合適的執政者;上街訴求終止代管自決建國)→中華民國盟軍代管機構執行者總統宣布「終止代管」
(詳見Q&A3具體建國步驟是?:https://reurl.cc/l0R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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